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都县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都县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全县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有效改善矿区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江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赣自然资发〔2021〕2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1〕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并举、重点整治和全面修复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按照乡镇负总责、部门督导抓落实的总体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全面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确保矿山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
二、工作目标
(一)持证矿山生态修复逐步规范。以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为契机,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三合一”方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矿山企业开采行为,补齐矿山生态修复短板,利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排查出的64个尚未完成生态修复义务的持证矿山生态修复任务(见附件1,后续排查发现新问题矿山应及时补充纳入清单),督促持证矿山严格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做到“边开采、边治理”。
(二)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全面完成。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的原则,统筹谋划组织管理、实施时序、项目安排、资金来源等措施,科学合理推进辖区内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需要修复治理的22个、面积141.01公顷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
三、时间安排
(一)持证矿山生态修复
1.调查和制定修复方案(2021年8月31日前)。结合全县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建立的问题总台账,梳理尚未完成生态修复义务的持证矿山,建立治理任务台账(后续排查发现新问题矿山应及时纳入台账)。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制定生态修复方案(一矿一方案),对4个开采时间长、生态修复任务重的矿山,可分两年完成生态修复;对60个生态修复任务较轻的矿山,要一年内完成生态修复。
2.实施治理(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县自然资源局要督促矿山企业按规定计提和使用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履行边开采、边恢复治理责任,按照生态修复方案明确的年度修复范围和修复措施,保质保量完成生态修复任务。矿山生态修复基金严格实行银行托管制度,开户银行必须凭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及属地乡镇联合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方可从矿山生态修复基金中拨付相应的治理资金。
3.验收及管护提升(根据工作进展同步推进)。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对已完成治理修复任务矿山进行验收,完善治理前后影像、项目验收等资料。对已治理的区域要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巡查管护,对治理效果不好的区域及时进行治理提升,确保治理效果达到治理要求。所有验收及管护提升工作须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
对我县排查出废弃露天矿山22个、面积141.01公顷,分两年进行治理修复。
1.制定设计方案(2021年8月31日前)。县自然资源牵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依据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任务,按照“一矿一策,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和条件,注重自然修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实施期限、年度计划、资金来源、治理区域工程措施等内容,编制完成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设计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治理。
2.实施治理(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按照“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注重实效”的原则,与植树造林、土地整治、工矿废弃地整治、安全隐患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修复和提升土地资源利用价值,最大限度减少裸露面积,增加绿化面积。
第一阶段(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完成全县13个、70.65公顷(占总任务50%)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任务(详见附件2)。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开展工程治理,完成削坡减载、降坡、平整、砌筑排水沟和沉砂设施等工程治理。考虑复绿工程季节要求,第一阶段的挂网喷播、植树等复绿工程可顺延至2022年6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完成全县9个、70.36公顷(占总任务50%)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任务(详见附件3)。
3.验收及管护提升(根据工作进展同步推进)。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在项目完工后进行验收,完善治理前后影像、项目验收等资料。对已治理的废弃露天矿山要加强巡查管护,对治理效果不好的废弃露天矿山及时进行治理提升,确保治理效果达到治理要求。所有验收及管护提升工作须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矿山生态修复政治责任,“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抓部署、抓协调、抓督办,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狠抓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积极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修复工作机制,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参与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
(二)拓宽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各类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资金,注重加强项目资金整合,将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生态移民搬迁等有机结合,打好组合拳,提高工作成效。对持证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各矿山企业自行承担矿山环境生态修复治理资金;对废弃露天矿山,通过积极争取环境综合治理“以奖代补”项目省级奖补资金、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资金、处置生态修复工程产生废石和县财政统筹等方式筹措解决。
(三)严格执法保障。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拒不开展生态修复或生态修复不力的矿山企业,该关停的关停,该查处的查处,该公益诉讼的公益诉讼,倒逼矿山企业确实履行好生态修复义务。要坚持后果严惩,综合采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让违法矿山企业付出更多成本、更大代价。
(四)强化制度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系统梳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在准入、监管等各个环节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要坚持源头严防,把好准入关。按照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省、市出台的一系列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政策要求,从源头上抓好矿山的管理,新设矿山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并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要坚持过程严管,推进改造升级。关停淘汰一批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利用率低、开采方式落后、经济效益较差的矿山及配套加工生产企业,培育一批环境保护到位、资源利用率高、综合效益突出的新型矿业企业,增强矿业竞争力。严格执行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三率”指标标准,鼓励地下开采方式的矿山打造无尾无废矿山,按照“谁破坏、谁复垦、谁治理”原则,督促责任主体履行好治理义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任务图、具体责任人,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的组织调度,在确保项目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争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
(二)严肃追责问责。要严明工作纪律,在调查摸底、实施治理、执法检查、验收审核等工作环节中坚决杜绝推进不力、敷衍应付等情况。对弄虚作假,或未按阶段要求完成既定治理任务的,将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三)强化社会监督。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工作。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大力弘扬“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通过树立典型、经验交流、媒体报道等多种方式,及时宣传推广矿山生态修复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具有宁都特色的矿山生态修复经验。
附件:1.全县未完成生态修复治理义务持证矿山汇总表
2.全县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计划表(2021年)
3.全县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计划表(2022年)宁府办字〔2021〕22号附件
关于印发宁都县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1)